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国务院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什么建立?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国务院建立。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再由文化部和旅游部确定并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保护对象予以确认,以便集中有限资源,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重点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包含民间文学、传统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民间美术、民间技艺、民间医药、民俗等内容。
为了更好的保护非物文化遗产,国家文化部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体系,不仅有国家级非遗名录,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建立起了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逐步向市/县级扩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民代表大会建立。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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